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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

(一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,已经履行审批手续;

(二)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;

(三)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。
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停缓建处置工程进行复工续建,施工招标应具备《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》(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 17 号)中规定的复工续建条件。

二、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

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》(国家计委第 3 号令)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,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,必须进行招标:

(一)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;

(二)重要设备、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,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;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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